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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程谷,0871-64320980,0871-64320979(传真)。
邮箱:76053260@qq.com。
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0871-6432082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有关要求,按照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为加强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排查整治突出问题,深入推动“行业清源”,有力有序推进云南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通过深入开展云南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重点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七)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三、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在抓落实、查问题、出成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现场巡查、档案抽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管,及时查找和填补监管漏洞。加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引导和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职。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从严作出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惩戒,直至清出市场。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政法部门,并配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为期4个月,主要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如下。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20年6月)。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突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细则或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加强工作调度和政策指导,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可针对本地区突出问题增加整治内容,围绕整治内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工作计划有序推进落实。6月30日前,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定1名副处级分管领导作为负责人和1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填写附件1)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20年7月-8月)。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市(区)重点对今年以来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发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乱象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参照附件),实施“旬报告”制度,于7月10日前报告上半年招投标项目排查整治情况。此后每旬最后一天报告本旬新增排查整治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确实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治理行业乱象,对行业领域中涉黑涉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形成有效震慑。
第三阶段:总结巩固(2020年9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提炼经验做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行业突出问题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损害,把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检验,坚决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抓紧抓实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回应群众期待。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与政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动查处、通报反馈的协调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对监察、司法、检察建议和公安提示函的跟踪问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群众举报内容的梳理、研判和反馈。通过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告公示专项整治重点、举报投诉电话及进展成效情况,各州、市每月上报典型案例简报不少于2篇、整治工作经验及成效简报1篇。
(四)及时汇总上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总结专项整治推进落实情况。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台账,按照“旬报告”制度,及时汇总上报送我厅招标办,并于2020年8月28日前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内容应包括总体情况、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包含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消除的行业乱象、移送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等量化指标)、发现的典型案例、建立或完善的制度机制、工作建议等。
(五)开展承诺践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诚信教育,在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行政和行业协会等从业人员中,紧紧围绕七个方面的整治重点内容,广泛开展承诺践诺活动。通过签订“承诺书”和其它形式的警示教育,切实提升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意识。
(六)强化监督指导。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任务跟踪督导机制,密切跟进各项工作进展。对整治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履职尽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检查抽查,对工作部署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整治问题“零报告”的州市进行重点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地方政府严肃问责。
(七)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研究梳理涉黑涉恶和乱象问题所暴露出的行业隐患和监管漏洞,及时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政法部门,并配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建市规﹝2019﹞11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附件:1.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登记表
2.专项整治工作台账统计表
3.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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